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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是我們人生中為數不多的一件大事,把結婚大事解決了,仿佛人生就安定了一半。熱戀中的情侶總是風花雪月,但結了婚以后,面對真正的柴米油鹽、溫飽的問題,卻總是少不了產生一些矛盾摩擦。

    有一個和諧美滿的婚姻是所有人都向往的,但事實發展不能如人所愿我們也不必過分糾結?,F在,隨著整個社會人們素質的提升和思想的開發,大家對于離婚也不再那么談之色變了。發現兩個人的婚姻實在已經沒有挽回的余地時,我們更傾向于干脆的放手。

    離婚財產分割有“章”可循

    面對離婚,除了不再繼續一起生活了,也要對兩人的財產進行一個合理的分割。我國的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婚姻法也經過了不斷的完善修改,對于離婚之后的財產分割有著明確的說明。接下來就由我們來為您普及一下如何更好的面對財產分割問題。

    離婚財產分割有“章”可循

    但很多人面對財產分割的時候,都很迷茫,到底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平均分割,哪些財產是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呢?

    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后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即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即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即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即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權益,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離婚財產分割有“章”可循

    我們通過舉一個常見的例子為大家介紹一下。

    婚后買房,父母出資了,房子該怎么分?

    1.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關系,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2.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除非另有約定,則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有“章”可循

    3.房子產權在父母名下。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產權屬于父母,不算做夫妻共同財產。如有出資,可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金額。

    4.以按揭方式買的房。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共同收入來償還房貸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按按揭數額進行分割。但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有當事人按實際情況協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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