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代理階段:一審及二審
代理方:原告及被上訴人北京某酒店
案件結果:勝訴,訴訟請求全部獲得支持
代理律師:田麗麗律師
一、案情簡介
原告北京某酒店與被告劉星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酒店四層部分房屋共計450平米出租給被告劉星星用于商用,年租金37萬元,被告劉星星承租房屋后一直使用但拒付房屋租金,遂原告北京某酒店委托田麗麗律師作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律師辦案思路
田麗麗律師接受委托后,審查原告北京某酒店與被告劉星星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原告北京某酒店提供出租房屋產權證明。此時,原告北京某酒店稱該出租的房屋是未經審批私自改建的房屋,沒有房屋產權證明。田麗麗律師詢問原告北京某酒店希望通過訴訟實現什么訴訟目的,北京某酒店稱希望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并搬離出租的房屋。田麗麗律師根據本案相關事實及證據確定訴訟策略,在一審中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2、被告按每年37萬元的標準計算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至實際騰退之日止房屋占有使用費;3、被告騰退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酒店4層房屋。
三、律師辦案結果
上述一審訴訟請求全部獲得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支持,原告一審勝訴。后被告劉星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開庭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劉星星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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