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代理律師:田麗麗律師
代理階段:再審
代理結果:北京市高院提審本案,且在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代理方:再審申請人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
一、案情簡介
北京某物業公司與北京中恒博達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在2016年2月26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北京某物業公司將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房屋出租給北京中恒博達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租賃期限24個月,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第一年每月租金為182996元,第二年每月租金為191190元,其中2016年2月26至2016年3月10日為免租期。租賃合同簽訂后,中恒博達公司向北京某物業公司支付了相當于3個月房屋租金的租賃保證金共計548988元。中恒博達公司認為訴爭房屋地址無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該公司與北京某物業公司就終止房屋租賃合同于2017年1月16日達成一致意見,北京某物業公司同意退還房屋保證金548988元,但北京某物業公司始終未與退還,中恒博達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北京某物業公司返還中恒博達租賃保證金548988元。北京某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北京某物業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律師辦案經過及結果
北京某物業公司委托田麗麗律師代理其與中恒博達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一案。律師接受委托后,仔細分析了一審判決及上訴人北京某物業公司的相關證據,經詢問,上訴人北京某物業公司有一份至關重要的證據在一審時未提交。上訴人與中恒博達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21條明確約定,如果中恒博達公司提前解除合同,保證金及已經支付的房屋租金不退。上訴人有中恒博達公司出具的證明其是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證據,就是該證據在一審時北京某物業公司沒有向法庭出示。經過分析一審判決及上訴人提交的相關證據,律師與上訴人確定了上訴的訴訟策略。本案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后北京某物業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程序啟動后本案經過開庭審理,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提審本案,且在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附本案再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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