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勞動爭議
代理律師:田麗麗律師
一、案情簡介
申請人孫X在2006年8月7日入職邦士食品公司,2015年4月1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6年4月22日邦士公司在未與申請人孫x協商的情況下,突然發出解除通知書,為此孫x多次與邦士公司協商,但均未得到妥善處理。申請人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最終仲裁委員會認定邦士食品公司系違法解除,應向申請人孫某支付賠償金差額58192元。
二、仲裁裁決書(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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