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離婚糾紛
代理律師:田麗麗律師
代理方:被告郭某
一、案情簡介
原告韓某與被告郭某經人介紹相識,雙方在2011年4月18日登記結婚,雙方在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在生活習慣上存在較大差異,導致婚后生活中摩擦不斷,婚后不久開始分居。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郭某的婚姻關系,并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處的房產及相關生活用品。被告郭某認為房產是其在婚前購買且是用婚前個人財產進行還貸,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告韓某無權進行分割。雙方協商多次未果,原告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二、判決書(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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