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代理律師:田麗麗律師
代理方:原告牛某
一、案情簡介
原告牛某與被告北京快吉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10日簽訂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北京快吉客授權原告牛某在北京市豐臺區汽車博物館東路諾德中心二期5號樓1-112底商設立“快吉客”中式快餐店,原告為此向被告支付了8.98萬元合作金及1.2萬元品牌管理費。原告交納完前述費用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協助原告籌備開店,也未進行開業指導,且自原告交納前述合作金及品牌管理費后,被告再沒有安排任何北京快吉客工作人員到店協助原告籌備開店事宜,同時被告也未按照約定對原告的店面進行裝修,未履行其官方網站及合同承諾的整店輸出模式、運營全面支持、完善的培訓體系、終身技術指導、整體廣告宣傳、跟蹤指導支持等約定的義務。原告為此曾多次聯系被告,但被告總以種種理由拒絕。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加盟承諾義務后,被告開始拒接原告電話及拒絕回復原告的任何信息,且原告事后發現被告沒有政府頒發的經營招商加盟連鎖的合法證件。后原告為減少經濟損失,另尋其它公司加盟合作,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合同已無法實際履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已交納的8.98萬元合作金及1.2萬元的品牌管理費,并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6.6萬元。原告與被告協商多次未果,無奈訴至法院。在法庭及律師多方溝通協調下,被告同意退還原告7萬元,且該款項在開庭當天被告當庭支付給原告。因被告已退款,故原告申請撤訴,本案圓滿結案。
二、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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